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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燃气锅炉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来源: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20-04-27 | 5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燃气锅炉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020425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燃气锅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彭家坪998号,工程实际安装21.4MW/h室外真空热水机组(锅炉一备一用),检验所院内地面设置锅炉房一座,占地面积20m2,水处理间位于检验所大楼地下一层,内设1台全自动软水器、18m3软化水箱,1台变频柜及循环泵、补水泵。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1910月建设单位委托甘肃万泽润辰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于20191219日取得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关于《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七环审【2019095号。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99.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5.0%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燃气锅炉项目配套建设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二、工程变动情况

根据实际调查,项目建设内容与环评报告表所反映的内容有所不同,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本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燃气锅炉项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兰七环审【2019095号所建,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阶段要求一致。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52)”,经验收调查,项目建设地点、规模、主要生产工艺及环保措施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21.4MW/h室外真空热水机组(一备一用),烟气中污染物主要为烟尘、SO2NOx2台锅炉采用超低氮燃烧设施。

(二)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是水处理间的软化排水,进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三)噪声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锅炉房位于单独的房间内。

(四)固体废物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垃圾,项目使用的树脂三年更换一次,锅炉运行至今未换离子交换树脂,产生的该危险废物可送至检验所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储存后合理处置。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环保设施处理效率

经现场实地调查和实测表明,项目锅炉废气经锅炉配套的超低氮燃烧设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锅炉排水进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

(二)污染物排放情况

1、废气

本项目21.4MW/h室外真空热水机组(一备一用)。废气排放口风量为578~793Nm3/h,颗粒物折算浓度最大值8.0mg/m3SO2折算浓度最大值为6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最大值为21.0mg/m3

经监测分析颗粒物、SO2、氮氧化物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经监测,化粪池出口pH值范围为8.068.62COD最大值为164mg/LBOD最大值为64.8mg/LSS最大值为24mg/L、氨氮最大值为21.4mg/L、总磷最大值2.58mg/L,总氮最大值为23.7mg/L,动植物油最大值1.59mg/L,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

3、噪声

项目厂区昼间最大值为55.9dBA),夜间最大值为45.2dBA),所有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根据监测及现场调查结果,项目锅炉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放限值要求,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锅炉排水进入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化粪池处理后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的B级标准;项目厂界噪声达标,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废离子交换树脂等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合理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六、验收结论

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对项目逐一对照核查,项目环境保护手续较齐全,环保设施及措施按要求基本落实,符合“三同时”要求。项目环评、批复及建设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及试生产过程中未造成重大污染;实际监测结果表明废气污染物、废水污染物、噪声均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对项目区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

验收组同意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后续要求

(一)建设单位需进一步完善的要求

1)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和例行环境监测内容。

2)加强废离子交换树脂树脂的暂存、处置工作。

(二)验收监测报告需完善内容

1)细化工程验收范围,核实验收监测期间工况调查。

2)核实锅炉运行时间调查及废气排放量核算。

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联系人:孙谏

电话:18109318849

公示日期:427526
附件:验收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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